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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商初字第4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臧玉华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462-2号原告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徐修太,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臧玉华,职务经理。被告臧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被告臧玉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李商初字第46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原告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2D6**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鲁B556**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现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该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2D6**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556**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慕 雪人民陪审员  王胜元人民陪审员  王淑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雅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