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指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塔寺庄村民委员会与吕道升、吕永进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塔寺庄村民委员会,吕道升,吕永进,吕道旭,吕贻殿,吕贻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指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塔寺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塔寺庄村。法定代表人吕键,村委主任。被执行人吕道升。被执行人吕永进。被执行人吕道旭,被执行人吕贻殿,1966年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吕贻宾。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4)鲁商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2015)烟执字第35号】指定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刘志敬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瑀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