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尹成千与被告朱玉萍、朱正和、王玉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千,朱正和,王玉范,朱玉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821号原告尹成千,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忠友,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正和,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王玉范,1974年8月5日生,男,汉族。被告朱玉萍,女,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成千与被告朱正和、王玉范、朱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成千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成千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成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6元,由原告尹成千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书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