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陈国昌诉汝州市惠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文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昌,汝州市惠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915号原告陈国昌,男,汉族,现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小飞,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汝州市惠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路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河南文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武根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昌诉被告汝州市惠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文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国昌负担。审 判 员 李俊杰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