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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汝州市园艺场诉赵建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园艺场,赵建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998号原告汝州市园艺场,住所地汝州市市区西许寨村。法定代表人张新安,男,系该场场长。被告赵建军,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园艺场诉被告赵建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市园艺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园艺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州市园艺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汝州市园艺场负担。审 判 长  杜红侠审 判 员  李喜儒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