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孙跃华与李峰、杨玲玲、王同强、王金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跃华,李峰,杨玲玲,王同强,王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孙跃华,男,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李峰,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杨玲玲,女,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王同强,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王金勇,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作出的(2013)庆商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峰等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金勇所属的轿车于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