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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孙跃华与李峰、杨玲玲、王同强、王金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跃华,李峰,杨玲玲,王同强,王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孙跃华,男,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李峰,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杨玲玲,女,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王同强,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王金勇,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作出的(2013)庆商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峰等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金勇所属的轿车于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