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云起、邢桂英等与王建民、冀州市曙光联运站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云起,邢桂英,张君,李晓宇,李东泽,王建民,冀州市曙光联运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李云起。申请人邢桂英。申请人张君。申请人李晓宇。法定代理人张君,系李晓宇之母。申请人李东泽。法定代理人张君,系李东泽之母。以上五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闫朝霞。被申请人王建民。被申请人冀州市曙光联运站,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桃源大街老石油库院内。申请人李云起、邢桂英、张君、李东泽、李晓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冀T×××××、冀T×××××挂“欧曼”牌重型仓栅式半挂牵引车,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T×××××、冀T×××××挂“欧曼”牌重型仓栅式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