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安徽国元典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元典当有限公司,安徽凯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谢一龙,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濉溪路118号汇丰广场一层商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6948725-2。法定代表人:薛永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凯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经济开发区皖水路西,组织机构代码56495434-4。法定代表人:陈义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一龙。被执行人: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429号,组织机构代码77909038-7。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凯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0352582.00元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