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行审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鹿邑县城乡规划局与张士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鹿邑县城乡规划局,张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鹿行审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王从彬。诉讼代理人孙卫涛。被执行人张士杰。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王从彬。诉讼代理人孙卫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年月日作出的。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执行人张士杰,男性,汉族,59岁。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王从彬。诉讼代理人孙卫涛。申请强制执行的,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孙现义审判员 宋 琨审判员 陈 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