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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行审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鹿邑县城乡规划局与张士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鹿邑县城乡规划局,张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鹿行审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王从彬。诉讼代理人孙卫涛。被执行人张士杰。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王从彬。诉讼代理人孙卫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年月日作出的。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执行人张士杰,男性,汉族,59岁。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王从彬。诉讼代理人孙卫涛。申请强制执行的,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孙现义审判员  宋 琨审判员  陈 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