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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孟敏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敏,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孟敏,女,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王成,男,汉族,司机,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孟敏与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敏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孟敏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放(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