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荣国华等9人与狮瑞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国华等,深圳市狮瑞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保字第7号申请人荣国华等9人。委托代理人荣国华,男,汉族,X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东安县XXXX,身份证号码XX********。被申请人深圳市狮瑞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XXX。法定代表人田助云。申请人荣国华等9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狮瑞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以后生效裁决得到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XXXX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荣国华等9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或扣划被申请人深圳市狮瑞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XXXXXXX元的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东强人民陪审员 陈妙英人民陪审员 焦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