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张文碧与汪益品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碧,汪益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碧,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汪益品,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碧与被执行人汪益品[(2014)甬北商特字第17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三套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已移送其他法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5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