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牟某甲诈骗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二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乙,女,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4)1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乙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牟某乙以其虚构的黄某名义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代购手机IPhone6的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邱某要求其代购12台IPhone6,并以先支付一半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人民币35214元。9月22日,被告人牟某乙仍以黄某名义,谎称人在国外,无法进行转账还款、冲Q币,欺骗邱某帮其还款人民币2500元,并为其QQ号充值腾讯Q币,价值人民币2425元。综上,被告人牟某乙共计骗取邱某人民币40139元。2014年11月13日,被害人牟某乙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亲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发及到案经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及借记卡明细查询、招商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应截图、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及文件清单等,证人王某、陶某的证言,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被告人牟某乙的供述,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牟某乙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牟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的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他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邓友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陈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