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苗玉荣与被执行人郑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苗玉荣,女,53岁。被执行人郑文明,男,汉族,成年,住社旗县赊店镇,系社旗县农业局职工。申请执行人苗玉荣与被执行人郑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社城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苗玉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