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辛达友盗窃罪,辛达友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辛达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55号罪犯辛达友,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5日作出(2003)盐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达友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2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3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辛达友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固化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辛达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辛达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达友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邰玉妹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