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民一初字第03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3637号原告:李某,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刘洋,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建亮,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女,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某乙,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某,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李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陈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