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朱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被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