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掖市世纪金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代锦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世纪金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锦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96号原告张掖市世纪金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梦荻,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锦秀,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市世纪金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代锦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掖市世纪金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