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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李强与高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高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李强。被告高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高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李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燕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