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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工路分社与刘毅、卜长福、曹小梅、曹正、陕西保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工路分社,刘毅,卜长福,曹小梅,曹正,陕西保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52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工路分社,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兴工东路**号。被执行人刘毅。被执行人卜长福。被执行人曹小梅。被执行人曹正。被执行人陕西保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桃园路西整小区1-23-5号。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工路分社与刘毅、卜长福、曹小梅、曹正、陕西保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新证执字第16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工路分社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截止2014年9月2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8636.47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毅支付了全部欠款,并承担了执行费48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新证执字第167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党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