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雷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雷某某,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华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项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