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松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林艳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林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松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勇,男,44岁,蒙古族,现住赤峰��松山区,公务员。被执行人林艳东,男,36岁,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王志勇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松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担保人林艳华所有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 迪审判员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