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志周与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周,张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579号原告:刘志周,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张云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周与被告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业发于二O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云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周撤回对被告张云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460元,减半收取为16730元,由原告刘志周承担。审 判 长 凌 燕审 判 员 孙继俊人民陪审员 杨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心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