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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志周与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周,张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579号原告:刘志周,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张云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周与被告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业发于二O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云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周撤回对被告张云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460元,减半收取为16730元,由原告刘志周承担。审 判 长  凌 燕审 判 员  孙继俊人民陪审员  杨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心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