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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1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加玉与被执行人周叶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玉,周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1016-2号申请执行人:陈加玉,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周叶超,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11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叶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叶超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叶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周叶超在峨山童坝村存有土地流转租赁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叶超在峨山童坝村存有土地流转租赁费收入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6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