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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单县周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县木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周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单县木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单县周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单县纪元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证:77525169-X。法定代表人:周忠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县木材公司,地址:单县白云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任宪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周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县木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县周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周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单县周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冲人民陪审员  胡占民人民陪审员  杨公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