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开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国祥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支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开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李国祥,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会莲,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国祥妻子。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李慧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红静,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丽云,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祥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祥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祥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国祥负担。审判员 孟凡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建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