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民初字第4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中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永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中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马永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840号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瑜,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马永茂,男,46岁,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永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盖文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