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春阳执行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阳,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634-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阳。被执行人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3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0000元、诉讼费1321元、执行费3670元,合计2549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自2013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549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自2013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