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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郭某、李某、雷某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郭某,李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56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雷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李某、雷某(2014)横民初字第01058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郭某赔偿申请人马某医药费等64380.95元,已付3300元。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雷某赔偿申请人马某医药费等38628.5元,已付3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郭某、李某负担675元,被执行人雷某负担400元,申请人负担26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45元。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13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李某与郭某各承担案款的一半。李某承担13000元,申请人马某放弃下余案款;2.被执行人郭某的案款由马某另行追偿。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横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