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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包执字第009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石教娟申请执行程红、佘亚明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2包执字第00926-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教娟,程红,佘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00926-1号申请执行人石教娟,女,汉族,1959年7月28日出生,住合肥市。被执行人程红,女,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佘亚明,男,汉族,1956年8月6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一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程红尚欠54903元、被执行人佘亚明尚欠9640.1元、被执行人程红负担诉讼费450元、被执行人佘亚明负担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85元,总计66528.1元及逾期履行利息(以本金64543.1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3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红、佘亚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合计人民币66528.1元及逾期履行利息(以本金64543.1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3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