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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千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崔爱平与韩国忠、顾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爱平,韩国忠,顾勤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崔爱平。被告韩国忠。被告顾勤芳。原告崔爱平与被告韩国忠、顾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崔爱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崔爱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廷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