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千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崔爱平与韩国忠、顾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爱平,韩国忠,顾勤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崔爱平。被告韩国忠。被告顾勤芳。原告崔爱平与被告韩国忠、顾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崔爱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崔爱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廷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