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东阳市杜班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杜班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59号原告:东阳市杜班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蕾。委托代理人:蒋明土(。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杜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阳市杜班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