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宋红与朱立胜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红,朱立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0号原告宋红。被告朱立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红诉被告朱立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停放于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鲁QK11**小型轿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停放于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鲁QK11**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