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自祥与南暮雪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祥,南暮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943号申请执行人王自祥,男。被执行人南暮雪,男。申请执行人王自祥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230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暮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暮雪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暮雪应给付的欠款人民币17212元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暮雪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人民币162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暮雪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南暮雪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玉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