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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徐丰实与清华大学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丰实,清华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00120号起诉人徐丰实,男,1981年4月8日出生。被起诉人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号。起诉人徐丰实诉称,其参加了清华大学2014年博士生入学考试并进入复试,后发现被起诉人在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初试科目设置、复试小组的组成、发布《2014年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公示》的行为违法,且在复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综上,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教育部《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且侵犯了其受教育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起诉人于2014年7月16日发布的《2014年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公示》这一违法行为,撤销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不予录取决定;责令被起诉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经审查,本案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丰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新代理审判员  张志富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