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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宗成龙与黑龙江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成龙,黑龙江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宗成龙,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副2号。法定代表人杨忠秋,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宗成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3800元、利息456元、执行费5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