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德瑞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肖兆亚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德瑞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肖兆亚,张家港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德瑞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河西路。法定代表人王亚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法定代表人戴云达,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兆亚,男,1950年9月16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张家港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华达路5号。法定代表人肖兆亚,该公司董事长。无锡市德瑞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开商初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