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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冯汝越与甘肃雷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汝越,甘肃雷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甘肃雷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陇西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汝越,男,1973年4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志梅,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雷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栋,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关斌,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甘肃雷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陇西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经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栋,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关斌,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汝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陇西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陇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退还上诉人冯汝越。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雯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