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居芳与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居芳,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陈居芳,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罗天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居芳与被告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居芳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邦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浈附:本裁定书的法律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