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4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邢向华与刘金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向华,刘金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4077号原告邢向华。被告刘金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向华诉被告刘金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向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向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邢向华承担。审 判 长 张建民人民陪审员 黄中孝人民陪审员 李邺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