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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4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邢向华与刘金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向华,刘金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4077号原告邢向华。被告刘金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向华诉被告刘金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向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向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邢向华承担。审 判 长  张建民人民陪审员  黄中孝人民陪审员  李邺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