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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041号原告:丁某某,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职业。被告:董某,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满族,住址不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天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