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知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劲霸,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知民初字第21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59弄汇银金融商务中心19号。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南段的大张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孙民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梁凤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范振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延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