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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徐全军、张春燕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全军,张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磁湖巷1号,组织机构代码42008629-3。法定代表人汪玉蓉,局长。被执行人徐全军,无业,公民。被执行人张春燕,无业。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鄂黄石港行非审字第0006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全军、张春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994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400元,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全军、张春燕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02798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两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 莉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