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军涛与谢莲花、胡运中、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涛,谢莲花,胡运中,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马军涛,男,1971年8月生,汉。被告谢莲花,女,汉族,49岁。被告胡运中,男,汉族,1963年5月生。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蔺秋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涛诉被告谢莲花、胡运中、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军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谢莲花驾驶的豫D-M83**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交20000元现金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军涛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胡运中驾驶的豫D-M83**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限额2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13日-2016年1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辉瑾人民陪审员 李孟琳人民陪审员 王飞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鹏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