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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威仪与郑贵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威仪,郑贵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陈威仪。委托代理人徐晶,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小桂。被告郑贵强。委托代理人金明,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威仪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威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敬荣(兼)书记员 陈  彦  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