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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行非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铜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姚惟成、姚娥你社会抚养费征收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铜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姚惟成,姚娥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行非审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地点铜陵县五松镇万鸡山路北角。法定代表人汪全胜,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姚惟成,男,汉族,1967年4月23日出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姚娥你(系姚惟成妻子),女,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住址。申请执行人铜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姚惟成、姚娥你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1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内容为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征决(2014)1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非诉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忠审 判 员  文先平人民陪审员  洪 民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婷婷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