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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民一初字第5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包定国案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冯某某,蔡某某,李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541-3号原告包某某,男,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蔡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1,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冯某某、蔡某某、李某某、李某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包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江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