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亿雄塑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亿雄塑料有限公司,梁照玲,麦惠梅,曾永流,麦惠容,李日明,邓海琴,佛山市顺德区德凯贸易有限公司,黎伟松,岑树强,佛山市顺德区树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负责人梁启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亿雄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大道东A98号粤彩豪庭1座801-802房。负责人黎伟松。被执行人梁照玲,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麦惠梅,女,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曾永流,男,汉族,1955年11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麦惠容,女,汉族,1960年10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日明,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海琴,女,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德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振华路德富家居精品世界C4座6、8号商铺。负责人梁照玲。被执行人黎伟松,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岑树强,男,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树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C1区南七路02、04号。负责人岑树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树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德凯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亿雄塑料有限公司、岑树强、梁照玲、黎伟松、麦惠容、麦惠梅、曾永流、邓海琴、李日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12819.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敬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