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新民与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民,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2319号原告王新民,男,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民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苍惠瑾,女,该公司法务部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韩爱民,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干部,住该公司。原告王新民与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民诉称,其自1970年起在被告单位工作,2003年因故被被告除名,后有关除名问题虽予以纠正,但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至今没有明确结果。2007年4���其得知后依法提出劳动仲裁引发双方纠纷。此案虽经数年时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但双方至今未能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有一个明确的结果。由于其2012年1月29日年满60周岁,本应依法享受退休职工待遇。但被告寻找种种借口,拒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致使其至今无法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其在2013年5月3日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当日决定不予受理,因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依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和医疗保险;2.被告赔偿因拖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6500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民要求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赔偿拖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讼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向劳动或社保管理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