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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丽爱与泉州中京乾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祈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爱,泉州中京乾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祈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278号原告黄丽爱,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中京乾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光豆,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王祈婷,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爱与被告泉州中京乾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祈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丽爱负担。审 判 长  谢朝晖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人民陪审员  彭和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枫 来源:百度搜索“”